(2017)吉01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海波与崔杨、李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海波,崔杨,李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海波,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亿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党宏伟,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杨,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学文,男,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连翠,女,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再审申请人周海波因与被申请人崔杨、李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吉019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海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海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苟穗宁审 判 员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