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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杨洪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杨洪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10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住所地长治县黎都东街田昊小区商铺一、二层。负责人:刘怀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洪义,男,1985年4月7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被告杨洪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