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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景乃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8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景乃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