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某某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康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维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