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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兰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582号原告:徐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72号西都国际A-2377室。法定代表人:周明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文,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兰萍,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