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3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希文与周厚帅、孙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希文,周厚帅,孙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922号之一原告:谢希文,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杨书伟,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厚帅,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孙喜燕,女,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希文诉被告周厚帅、孙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厚帅、孙喜燕名下5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厚帅、孙喜燕名下58000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