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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国新与牡丹江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新,牡丹江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89号原告:汪国新,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牡丹江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不详。原告汪国新与被告牡丹江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汪国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自愿申请撤诉,系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汪国新负担。审 判 员 范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杜文明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