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刘嫦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974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法定代表人:杜传杰。被执行人:刘嫦中,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011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嫦中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现本院已于2017年7月18日以(2017)粤0112执2974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嫦中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嫦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嫦中其本人现仍在服刑。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9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壹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