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1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丽诉田文庆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丽,田文庆,田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丽,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文庆,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伟,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潘丽因与被上诉人田文庆、原审被告田伟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3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丽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潘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