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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容昆利与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某某,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容某某,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台城镇。被执行人: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水步镇文华A区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本院申请执行人容某某与被执行人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115950元及案件受理费1310元给申请执行人容某某。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的(2016)粤0781执444号案查封、评估,等待拍卖处置。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查封处置中,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等待执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方展校审判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卫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