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刘殿波、鲁富洋、王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刘殿波,鲁富洋,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殿波,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鲁富洋,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金龙,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殿波、鲁富洋、王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已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217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 天 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 凤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