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星电子有限公司、朱永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华星电子有限公司,朱永权,蔡勇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04号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华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兴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永权。被告:朱永权,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蔡勇基,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星电子有限公司、朱永权、蔡勇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