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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传玉、吴双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玉,吴双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徐传玉,女,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军,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双桂,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传玉与被执行人吴双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传玉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执1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