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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300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系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系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贵,男,199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以被告无偿还能力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审判员  罗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