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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学兵、石运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兵,石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石运桂,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学兵与被执行人石运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