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学兵、石运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兵,石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石运桂,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学兵与被执行人石运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