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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长明与王玉芳、陈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明,王玉芳,陈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955号原告:申长明,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玉芳,女,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陈小飞,男,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申长明诉被告王玉芳、陈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