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2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要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要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535号之一原告: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小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0859260M。法定代表人:宋本超,经理。被告:要瑞明,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要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申请费19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飞书 记 员 钱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