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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佟有文与张金玉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有文,张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字第34号申请人:佟有文被执行人:张金玉申请执行人:佟有文诉被执行人张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二初2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二初234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