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佟有文与张金玉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有文,张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字第34号申请人:佟有文被执行人:张金玉申请执行人:佟有文诉被执行人张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二初2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二初234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