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冯某3等12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冯某5,钟某,冯某6,冯某7,霍某,冯某8,冯某9,冯某10,冯某1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583号原告:冯某1,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友,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2,女,194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冯某3,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某4,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某5,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钟某,女,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某6,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某7,女,1976年10���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霍某,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某8,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某9,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某10,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冯某11,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冯某1诉被告冯某2、冯某3、冯某4、冯某5、钟某、冯某6、冯某7、霍某、冯某8、冯某9、冯某10、冯某1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冯某1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冯某1承担。审判员 林思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