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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长春与孙兆新、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春,孙兆新,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郑长春被执行人:孙兆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刘房子镇。法定代表人:徐仁,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长春与被执行人孙兆新、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景芳审判员  孙占生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冮 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