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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胶粘剂分公司与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胶粘剂分公司,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胶粘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成,总经理地址:通化市东昌区保安路48-1号被执行人: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荣芬,总经理地址:宁江区铁西街申请执行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胶粘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胶粘剂分公司贷款98000元并自2014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初桂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