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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新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新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368号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丰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816959830。法定代表人:雷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血春红,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新佳,女,汉族,芒市人。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新佳已经向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清了所欠物业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同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照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