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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朱衍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朱衍煌,陆伟,陈燕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22号江韵大厦一楼101-103房、106房及七楼。法定代表人:郑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焦,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衍煌,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梅君,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伟,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春,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朱衍煌110000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药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朱衍煌10000元。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朱衍煌89905.4元。四、驳回朱衍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67元,由朱衍煌负担4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224元。判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方法错误。根据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5673.1元计算朱衍煌每年的扶养费支出不应超过25673.1元/年×1年×20%=5134.62元,朱衍煌父亲需抚养96月,母亲需抚养108月,儿子需抚养79月,女儿需抚养61月,故此前79月扶养费应为5134.62÷12月×79月=33802.92元,后17月扶养费为3637.02元,最后10月扶养费为1069.71元,共计38509.65元,故一审法院认定扶养费为81726.06元是错误的。据此,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朱衍煌68297.19元。被上诉人朱衍煌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错误,此抗辩理由实属对法条的理解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本案朱衍煌是九级伤残,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已按赔偿系数20%来计算,经此计算后,不存在年赔偿限额超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问题。被上诉人陆伟、陈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保险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原审对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的计算是否有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保险公司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应是在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基数的前提下乘以伤残系数20%得出,是其对前述司法解释条文理解有误。原审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宾审判员 余军梅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