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宏祥、倪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宏祥,倪桂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566号原告:湖南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桔园南路以东与狮山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王光辉。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宏祥,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倪桂华,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湖南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宏祥、倪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李宏祥、倪桂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可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汉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