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亚清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6刑初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清,女,1964年10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林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清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亚清原系通北林业局公路管理处劳资员,2014年10月退休。2009年,李亚清在通北林业局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单位的“五七工”退休申报登记工作,在此期间,李亚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已经死亡的“张淑清”的名义申报了“五七工”退休,获得审批通过后,从2009年7月至2014年1月,李亚清以“张某某”的名义共骗取养老金合计人民币37622.00元。2017年5月26日,通北林业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纪检调查后,将该案移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8日,李亚清主动到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将骗取的养老金37622.00元人民币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通北林业局纪委关于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函、李亚清的户籍证明、公职证明、领取养老金明细表、办理“五七工”退休相关虚假材料、办理丧葬费相关虚假材料、自首书、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李亚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清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职期间,利用自己任通北林业局公路管理处工资员负责本单位的“五七工”退休申报登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养老金合计人民币37622.00元,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李亚清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李亚清犯罪情节较轻,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全部退赃,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亚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亚清贪污的养老金37622.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兆林审 判 员 张海林人民陪审员 殷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子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