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梁恩伟、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858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潘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梁恩伟,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会馆公司)因与上诉人梁恩伟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会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梁恩伟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7580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事实与理由:梁恩伟离职时已就补偿问题与公司达成一致,仅凭梁恩伟提供的录音证据,判决支付其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梁恩伟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加判四川会馆公司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每天延时加班2小时的加班工资36000元,及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法定节假日(31天)工资18600元。事实和理由:对于每天延时加班我已提交了视听资料,四川会馆公司也没有安排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和补休。四川会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梁恩伟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3103.3元。同意仲裁裁决其他项,同意支付梁恩伟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工资3000元。梁恩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四川会馆公司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7580元(共50日,算了一年12个月,每个月4天,8月1日至15日算了2天50×6000/21.75×200%=2758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6000×2+2×3000);3.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拖欠工资3000元;4.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2273.28元(共624小时,每天多干3小时,减去吃饭1小时,每天延时2小时,(365-50天)×2=630小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日,梁恩伟入职四川会馆公司,岗位为厨师,每月工资6000元,离职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关于加班情况,梁恩伟主张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一调休1天,每天都存在延时加班,每天上班时间为8:30到岗准备30分到14点30分,16点30分吃饭17点正式上班到21点30分。并提供了2017年5月2日录像视频,证明上班时间。梁恩伟提供了拍照的2016年5月和7月考勤,该考勤表记载了上午、下午出勤情况及调休情况,证明存在休息日加班。四川会馆公司不认可考勤真实性,对于录像认为录制时间是发生纠纷后不认可。四川会馆公司主张单位上班时间10点至14点,17点至21点,一周工作5天,每月轮休。考勤由厨师长手记,并提供了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考勤表,梁恩伟不认可考勤表的真实性。关于解除过程。梁恩伟陈述2016年8月13日谢攀口头通知其公司裁员,不用干了,称没有其他补偿,梁恩伟不同意,2016年8月16日公司经理卢微找其谈离职事宜,梁恩伟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四川会馆公司认可录音是卢微(音)谈话,但是不认可谈话的证明目的。四川会馆公司提供了费用报销单,记载年假工资和公司补助半月工资共8000元。梁恩伟认可收到上述款项。提供了工资结算清单,内容是本人工资、福利费、加班费已全部结清。社保金已支付本人在外地缴纳。证明双方就解除事宜已经结清,无争议。梁恩伟认可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是签字是在一张空白纸条所签,并没有上面的内容。梁恩伟提交了年假申请表,证明公司存在25天年假福利,并且自己未休年假,四川会馆公司不予认可。2016年10月25日梁恩伟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四川会馆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支付2015年8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1090元,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2273.28元,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3103.2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2017年3月23日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65号裁决:一、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支付梁恩伟2016年8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工资3000元;二、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支付梁恩伟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3103.2元;三、驳回梁恩伟的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工资差额3000元,四川会馆公司同意支付梁恩伟,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梁恩伟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梁恩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梁恩伟主张的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梁恩伟提交了5月及7月考勤表的照片,从上述考勤表的内容看,人员完整,记载详细,符合双方均认可的手记考勤的特点,法院予以确认,考勤表显示梁恩伟每周确实只调休一天,休息日均在上班,虽然梁恩伟只提交了两个月的考勤,但是考虑到梁恩伟从事厨师工作的性质,周六日属于顾客旺期,饭店均在满负荷运转,职工也不会在周六日正常休息,所以法院采信梁恩伟的主张,确认梁恩伟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梁恩伟每月计算4天休息日加班时间,8月1日至8月15日计算2天休息日加班时间,根据梁恩伟的工作时间,共计休息日加班50天,梁恩伟每月工资6000元,按200%计算,四川会馆公司应支付梁恩伟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7580元。关于梁恩伟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梁恩伟陈述是单位主管口头辞退,结合梁恩伟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梁恩伟确实对于单位的口头解除有过异议并且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过讨论可以间接证明单位口头辞退在先,现在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梁恩伟存在自己辞职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口头辞退的事由,因此法院采信梁恩伟的主张,四川会馆公司应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梁恩伟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计算,四川会馆公司应支付梁恩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支付梁恩伟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工资30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支付梁恩伟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7580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支付梁恩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四、驳回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梁恩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维持。关于梁恩伟主张的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手记考勤的特点,结合四川会馆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梁恩伟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及该行业的市场特点,采信梁恩伟提交的考勤证据,支持其所主张的每周工作六天、休息时间为周一并无不妥,四川会馆公司主张从事厨师工作的梁恩伟每周工作五天加班工资已结清,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核算的梁恩伟休息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梁恩伟主张是被四川会馆公司裁员辞退并提交与四川会馆公司经理的谈话录音,四川会馆公司认可录音是卢微(音)谈话,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根据录音内容梁恩伟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异议并未达成协商一致,四川会馆公司虽然主张梁恩伟属于自行提出离职,但其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梁恩伟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现梁恩伟持录音证据主张四川会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根据梁恩伟的在职时间以及月薪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梁恩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本院对其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梁恩伟主张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因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四川会馆公司与梁恩伟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夕阳红精品川菜四川会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卜晓飞审 判 员 王丰伦审 判 员 杨志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闫 科书 记 员 沈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