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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叔银、卢传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叔银,卢传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邱叔银,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卢传汪,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邱叔银与卢传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怀宁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审 判 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