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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健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81刑初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健,男,1992年7月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捕前住合山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6月1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梁健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位于合山市溯河矿×栋×号的住处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梁健容留吸毒人员覃某、谭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一次。2、同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梁健容留覃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一次。3、同月31日,被告人梁健容留覃某、谭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一次。当日,梁健、覃某、谭某在梁健住处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对梁健等人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家里有一个两岁的小孩无人照顾,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梁健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位于合山市溯河矿×栋×号的住处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梁健容留吸毒人员覃某、谭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一次。2、同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梁健容留覃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一次。3、同月31日,被告人梁健容留覃某、谭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一次。当日,梁健、覃某、谭某在梁健住处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对梁健等人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本院(2013)合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合看刑释(2013)1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广西合山市公安局合公行罚决字〔2017〕015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抓获经过、证人谭某、覃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健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梁健因具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健要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真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