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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段庆新与段立岱、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庆新,段立岱,王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263号原告:段庆新,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恬,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立岱,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敏,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段庆新与被告段立岱、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段庆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庆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立岱、王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庆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庆新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