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段庆新与段立岱、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庆新,段立岱,王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263号原告:段庆新,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恬,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立岱,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敏,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段庆新与被告段立岱、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段庆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庆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立岱、王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庆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庆新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