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向军、黄满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向军,黄满青,舒点华,舒洪霞,彭波,向勇,黄文军,舒采国,张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61号。负责人刘喜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向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黄满青,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点华,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洪霞,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彭波,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彭波,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双井镇。被执行人:向勇,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黄文军,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溆浦县。被执行人:舒采国,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溆浦县。被执行人张树仁,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向军、黄满青、舒点华、舒洪霞、彭波、向勇、黄文军、舒采国、张树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76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303元,执行费756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