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宁德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德龙,男,汉族,1999年4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德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才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宁德龙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01号门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大众轿车副驾驶室车玻璃别碎,盗走钱包1个(无实物,无法作价),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丢弃。2017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宁德龙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一期112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此处的灰色大众速腾轿车副驾驶室车玻璃别碎,盗走钱包1个(无实物,无法作价),内有人民币300余元、金某W90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1700元)、乐视X501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200元)、苹果6PLUS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2850元)。后宁德龙分别在安埠小区一期113栋楼下、农场街、油坊街等处,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赵某、侯某、刘某、杨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副驾驶室车玻璃别碎,共盗得苹果牌数据线1个(无实物,无法作价),其使用几日后丢弃。盗窃所得移动电话机3部,被其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0元,连同所盗得赃款均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宁德龙于2017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宁德龙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01号门前,乘附近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大众轿车副驾驶一侧的车窗玻璃撬碎后将李某1存放在车内的钱包(无实物,无法作价)、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现赃款被其挥霍,其余赃物被其丢弃。2017年6月18日23时许,宁德龙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场街、油坊街及安埠小区等地,乘附近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2、侯某、赵某、刘某、杨某等人停放在楼下的轿车车窗玻璃撬碎后实施盗窃。宁德龙从李某2车内盗走钱包1个(无实物,无法作价)、金某牌W900型手机1部(价值1700元)、乐视牌X501型手机1部(价值200元)、苹果牌6PLUS型手机1部(价值2850元),钱包内有现金300余元;从侯某车内盗走苹果牌手机数据线1根(无实物,无法作价);从其余几辆车中未盗得财物。宁德龙将3部手机销赃后获赃款共计300元,赃款被其挥霍,其余赃物被其丢弃。现被盗的金某牌W900型移动电话机、乐视牌X501型移动电话机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综上,宁德龙共实施盗窃犯罪2起,赃款、赃物价值共计605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宁德龙于2017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及侦破经过。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11日,其将车牌号为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停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01号门前。次日7时30分许,其发现车辆副驾驶一侧的玻璃被人砸碎,其放在车内储物箱中的钱包被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和几张银行卡。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18日23时许,其将车牌号为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停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一期112栋楼下。次日7时许,其发现车辆副驾驶一侧的玻璃损坏,其放在车内的3部手机和1个黑色钱包被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300余元。4、被害人侯某、赵某、刘某、杨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19日,其停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农场街、油坊街等地路边的车辆的车窗玻璃被人为砸损,侯某车内的1根苹果牌手机数据线被盗走,其余车辆未发现有财物丢失。5、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出租车司机。2017年6月17日12时许,其拉载四名乘客从黑龙江省青冈县向哈尔滨市方向行驶,行驶期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一名乘客(宁德龙)为了下次用车方便与其互留了电话号码。2017年6月19日其拨通该乘客所留电话号码后,接电话的人(被害人李某2)称他是该手机的机主,手机日前被盗了,该手机设置了自动转接功能。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黑龙江省青冈县张工手机维修店业主。2017年6月19日10时许,其在手机店内以200元的价格收购了1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卖手机的人是一个小胖子(宁德龙),后来其又将这部手机转手卖给了收手机配件的流动商贩。7、证人佟波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0日6时30分许,其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摆地摊时,一名身材较胖男子(宁德龙)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其1部金色的乐视手机、1部黑色的金某手机,其当时未向对方索要发票,也不知道这2部手机的来路,现该2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8、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宁德龙盗窃的金某牌W900型手机及乐视牌X501型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9、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金某牌W900型手机、乐视牌X501型手机、苹果牌6PLUS型手机市场零售价格总计为4750元。10、宁德龙的供述供认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宁德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被害人车辆受损,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宁德龙退赔被害人李植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人宁德龙退赔被害人李艳峰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四、追缴被告人宁德龙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越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刘晓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