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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段志刚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山西宝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刚,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山西宝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409号原告:段志刚,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负责人:张成德被告:山西宝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刚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山西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志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3048元,由段志刚承担。审判长邓红人民陪审员潘娟娟人民陪审员李文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晓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