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广明上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广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290号原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广明,男,1999年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城市牌楼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广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辽0381刑初5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广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广明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广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田广明撤回上诉。二、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刑初5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高葳审判员 王 叶审判员 闯 绍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