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与日照凤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日照凤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日照瑞春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天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雨,时惠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398号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南临沂路东锦绣前程沿街1号楼1单元105-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28463870。负责人:付先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业君,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员工,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方,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员工,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凤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路南、烟台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79047132。法定代表人:时惠丽,执行董事。被告: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6246B。法定代表人:何雨,执行董事。被告:日照瑞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柳州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22056076。法定代表人:何青梅,执行董事。被告:日照天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文化西路66号(东港区石臼街道观海社区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99285047。法定代表人:何雨,执行董事。被告:何雨,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时惠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与被告日照凤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日照瑞春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天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雨、时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偿还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