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德令哈市鼎盛建材经销部与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令哈市鼎盛建材经销部,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578号原告德令哈市鼎盛建材经销部,所在地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蒋为军,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柯尊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市鼎盛建材经销部诉被告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市鼎盛建材经销部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鼎盛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市鼎盛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15元减半收取,即1057.5元由原告德令哈市鼎盛建材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健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