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贺智勇、王琳娜与张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智勇,王琳娜,张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贺智勇,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王琳娜,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执行人张冬冬,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贺智勇、王琳娜与被执行人张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李艾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