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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万成明晖门窗有限公司与黄体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成明晖门窗有限公司,黄体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成明晖门窗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水顺镇。法定代表人陈家友,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付海平,男,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体滨,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北京万成明晖门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61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体滨下落不明,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三恩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宋千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