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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文智与被执行人姜海军、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智,姜海军,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813号申请人:杨文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姜海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文智与被执行人姜海军、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