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文智与被执行人姜海军、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智,姜海军,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813号申请人:杨文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姜海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文智与被执行人姜海军、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