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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山东普润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山东普润农牧有限公司,无棣普惠商贸有限公司,于树茂,王玉英,窦文东,朱海敏,栗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孙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山东普润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三路东侧、棣城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朱海敏,经理被执行人:无棣普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柳堡乡郭仪村。法定代表人:王光明,经理被执行人:于树茂,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王玉英,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窦文东,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被执行人:朱海敏,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栗付祥,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山东普润农牧有限公司、无棣普惠商贸有限公司、于树茂、王玉英、窦文东、朱海敏、栗付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88262.07元及利息,执���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的(2015)棣商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