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卫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337号原告:胡卫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主要负责人:周朝晖,行长。原告胡卫娟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卫娟撤诉。审 判 员 徐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叶柳娟书 记 员 詹洪燕?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