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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诸葛某某诉王安凯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566号原告:诸葛某某,女,199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2月21日,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原告诸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诸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诸葛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诸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雨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