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诸葛某某诉王安凯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566号原告:诸葛某某,女,199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2月21日,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原告诸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诸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诸葛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诸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雨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