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48号申请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社旗县建设路南路南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876697930Y。法定代表人:乔前锋,任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表人:郭安乐,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张华丽,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丽华享有所有权位于社旗县大冯营乡草湖村陈湖路,建筑面积133.10平方米的房屋(社房权证字第××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4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