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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9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杨海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9107号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成邯,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玥凯,男,1993年2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海唐,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浪花路6077号。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昆明人人催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永婷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