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春艳申请执行汤原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艳,汤原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第94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汤原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育新小区1号楼门市。法定代表人纪旭,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办理李春艳申请执行汤原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