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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存槽,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755-1号申请执行人杨存槽,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商洛市。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董事长。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存槽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0万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杨存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尚不确定,为确保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陕1002执保6号执行裁定:扣留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45万元。2017年8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就山柞高速公路压覆补偿费用达成协议,2017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7)陕1002执755号执行裁定:提取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537600元。2017年10月19日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达成和解协议:由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0月20日前归还杨存槽借款100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150万元,杨存槽同意,并对其余利息放弃。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1450000元的扣留及1537600元的提取。二、本院(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妍关于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杨存槽,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张坡村7组。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董事长。二、执行依据本院(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三、执行经过和结果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存槽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0万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杨存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尚不确定,为确保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陕1002执保6号执行裁定:扣留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45万元。2017年月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就山柞高速公路压覆补偿费用达成协议,2017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7)陕1002执755号执行裁定:提取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537600元。2017年10月19日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达成和解协议:由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0月20日前归还杨存槽借款100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150万元,杨存槽同意,并对其余利息放弃。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1450000元的扣留及1537600元的提取。二、本院(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办案人林增锋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10月20日评议地点:行政庭参加人:审判长王健审判员林增锋葛敏书记员:李妍林增锋汇报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存槽,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张坡村7组。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董事长。林增锋: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存槽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0万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杨存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尚不确定,为确保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陕1002执保6号执行裁定:扣留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45万元。2017年月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就山柞高速公路压覆补偿费用达成协议,2017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7)陕1002执755号执行裁定:提取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537600元。2017年10月19日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达成和解协议:由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0月20日前归还杨存槽借款100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150万元,杨存槽同意,并对其余利息放弃。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1450000元的扣留及1537600元的提取。二、本院(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王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1450000元的扣留及1537600元的提取。二、本院(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葛敏:本案和解并履行,案件执行完毕,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1450000元的扣留及1537600元的提取。二、本院(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1日评议地点:行政庭参加人:审判长王健审判员林增锋葛敏书记员:李妍林增锋汇报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存槽,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张坡村7组。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西路。法定代表人赵智民,董事长。林增锋:杨存槽与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存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民与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就山柞高速公路压覆补偿费用达成协议,柞水县政府有关部门即将给赵智民拨付该笔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提取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537600元。王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民与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就山柞高速公路压覆补偿费用达成协议,柞水县政府有关部门即将给赵智民拨付该笔补偿款,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提取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537600元。葛敏: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提取柞水县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15376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