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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温德友、何军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温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何军,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温德友,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德友的银行存款82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温德友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