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德仁、龙世禄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德仁,龙世禄,包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天祝县华藏寺镇。法定代表人:吕宗文,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地址天祝县。被执行人:陈德仁,男,地址天祝县。被执行人:龙世禄,男,地址天祝县。被执行人:包永贵,男,地址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德仁、龙世禄、包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德仁、龙世禄、包永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德仁、龙世禄、包永贵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61801.73,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3元、执行费827元,共计63301.73元,但被执行人只执行40000元,其余23301.73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陈德仁、龙世禄、包永贵无银行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德仁、龙世禄、包永贵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包永贵名下登记的×××”东风”牌、×××”广州本田”牌汽车两辆车籍档案予以查封,但车辆价值明显大于案件未执行标的,不易采取拍卖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德仁、龙世禄、包永贵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