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与王忠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王忠兴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224号原告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法定代表人汪盛万,职务站长。被告王忠兴,男,(自然简历不详),农民,现住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诉被告王忠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负担。审判员 公为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