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1132号原告:张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王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宋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俊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雪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