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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1132号原告:张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王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宋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俊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雪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