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双塔区某某拌菜饺子馆诉某某清洗消毒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塔区某某拌菜饺子馆,朝阳市龙城区某某清洗消毒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1342号原告(反诉被告):双塔区某某拌菜饺子馆,住所地朝阳市。经营者:边某某,男,汉族,住双塔区。被告(反诉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某某清洗消毒服务中心,住所地朝阳市。经营者:范某某,男,汉族,住双塔区。原告(反诉被告)双塔区某某拌菜饺子馆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清洗消毒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双塔区某某拌菜饺子馆、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清洗消毒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20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双塔区某某拌菜饺子馆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清洗消毒服务中心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郭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冉 微信公众号“”